法律分析:根據犯罪四要件,國有企事業單位私設“小金庫”,犯罪主體為國有企事業單位。犯罪人的客體是侵害國有單位正常的管理活動和名譽,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客觀上表現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小金庫不受金融體系約束,這使其處於失控的邊緣。如果管理這些資金的人不廉潔自律,法律意識淡薄,就很容易控制金錢的誘惑,構成貪汙、挪用等犯罪,對社會危害很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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