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五條當事人約定壹方以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辦理房屋登記的,借款人實際享有該房屋的權益,借款人請求登記人(名人)根據合同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以支持。但是,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依法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除非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的利益。
壹方提供證據證明對購房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以姓名登記的約定。主張確認房屋所有權或者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對註冊人單獨主張出資債權的,按照出資性質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