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工程已經竣工:
(1)價款結算方面,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當事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經修復後竣工驗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2)在工程質量方面,對施工質量負責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不因合同無效而免除。
(3)在其他損失的索賠方面,由於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無效,損害賠償請求人應當就各方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提供相應的實際損失的依據。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工程尚未竣工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按照工程竣工的處理規則處理。
4、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主張工程價款的優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