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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法律全球化與本土化的關系?

個人淺薄的理解不值壹提:法律全球化應該是在不同法域適用法律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條約的要求。典型的就是死刑的適用,逐步廢除死刑的思想也來源於國際條約(印象)。我國對死刑的感情比較單純,目前還不能廢除。關於我們為什麽反對廢除死刑,在知乎上也有很多回答。這背後都反映了我們的文化,社會氛圍,價值取向。註意,文化上沒有優劣之分,但某種程度上是有法律的,所以我們國家會逐步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這是社會可以接受的。

文化應該是多元的,而不是單壹的。法律必須植根於轄區(我國有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四個轄區),因為法律作為約束轄區內活動的社會規範,其權力必然直接來自轄區內的民眾,因此與文化習俗和社會習慣密不可分。

在國際私法中,我們會學習統壹的實體法,制定統壹的國際經濟貿易往來規則,這是很優秀的,但選擇類似的法律規則是各國最能接受的民商事規則。當壹個國家的法律與其他國家的法律相同時,可能伴隨著壹種文化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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