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掌握法律術語的使用,站在法律人的角度觀察、思考、判斷事物;
3.保持回到過去的習慣,穩紮穩打;
4、邏輯嚴密,謹慎對待感情因素(客觀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5.在探索事物的過程中多做事實判斷,少做價值判斷;
6.追求程序正義,在程序正義的前提下追求事物的本質;
7、總有單壹的結論,是或不是有明確的界限並需要判斷。
註:法律思維的基本演繹形式是法律人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確認法律事實、選擇法律規範,在此基礎上,將確認的法律事實歸屬於具體的法律規範,並通過援引法律條文獲得裁判結果的思維活動。
法律思維演繹的特點;
1.法律推理是基於法律和法理學中的原則或理由。同樣,在解決法律問題時,需要法律人按照法律主體認可的法律解釋方法進行解釋。
2.法律推理受到現有法律的約束。在我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條件。
3.法律推理是壹種尋求正當性的推理。因為法律是壹種社會規範,其內容是對人的行為的要求、禁止和允許,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為行為規範或人的行為是否正確或適當提供正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