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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法院認為適當的情況下,盡可能多地更新減損管制令的法院權力是可行的;然而,在任何情況下,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可行-

(1)法院認為有必要,並且為了保護人民免受恐怖主義威脅的目的,對受約束者的貶損管制令繼續執行;

(b)它對法院構成的危險是脫離或涉及第5條的哪壹部分或人權會議被指定損害壹部分公眾的緊急情況;

(c)貶損義務法院認為應繼續由指定損害聲明的描述以表明順序;和

(d)法院認為,更新後的法令規定的義務是必要的,目的是將正在從事與恐怖主義有關的活動的人與避免或限制參與聯系起來。

(11)凡在更新貶損管制令的申請中,法庭覺得─

(a)申請不能在預定時間之前完成,因此如果不更新則停止有效,並且

(b)不能歸因於成功因素或申請的國務大臣的部分的不合理的延遲。

法院可(壹次或多次)延長命令的執行期,以維持命令的執行,直至結論得到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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