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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法庭上敲了什麽?

法律分析:槌子

最高人民法院槌的操作程序是:開庭或繼續開庭時,先敲槌後宣布;休會或關閉,先宣布後敲打;判決或裁定也是先宣布後錘打。我國木槌的設計和制作很有講究:木槌的材質應該是紫檀木,由民間雕塑家手工雕刻而成;槌的上端雕刻著壹個獨角獸頭,這是古代之桃監獄用來“知人有罪,助獄測”的神獸;底部的圓形和方形底座是“方圓結合,法律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的隱喻。錘柄上刻著麥穗和齒輪,表示“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小木槌是審判長用的,壹般只敲壹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八條法官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和司法協助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審理的案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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