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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意味著什麽?

法院裁定是司法機關為處理程序性問題或某些實體性問題而作出的法律文件。

依法準予上訴或者抗訴的,應當作出相應的裁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1,事項決定;

2、裁決的理由;

3.其他應當排除的事項。

法院作出的決定有兩種:裁定和判決。裁定和判決有五個區別:

1,適用項目不同。裁定解決了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判決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即實體法律關系;

2.依據不壹樣。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制定;但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是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裁決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形式,但判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只有不可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決可以上訴;其他裁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所有的判決都可以上訴;

5.法院裁定書是壹種訴訟文書,處理的是程序性問題或壹些實體性問題。判決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四條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不願意在協議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明。裁決書應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第五十六條裁決書中有文字錯誤、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予以更正;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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