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準予上訴或者抗訴的,應當作出相應的裁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1,事項決定;
2、裁決的理由;
3.其他應當排除的事項。
法院作出的決定有兩種:裁定和判決。裁定和判決有五個區別:
1,適用項目不同。裁定解決了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判決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即實體法律關系;
2.依據不壹樣。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制定;但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是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裁決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形式,但判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4.只有不可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決可以上訴;其他裁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所有的判決都可以上訴;
5.法院裁定書是壹種訴訟文書,處理的是程序性問題或壹些實體性問題。判決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四條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不願意在協議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明。裁決書應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不同意裁決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第五十六條裁決書中有文字錯誤、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予以更正;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