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國家司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是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被告有權進行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高級人民法院是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壹級的法院,設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最高壹級。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在縣市、自治縣、旗、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第壹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軍事法庭分為三級。不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壹審判決的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海事法院相當於地方法院的中級人民法院,不服其判決的可以上訴到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