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由此,法院主持簽署調解書後,調解書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無需所謂的通知。
擴展數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發生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書相同。
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訴訟終結後,當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
2.調解協議或者壹審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有爭議的法律關系的糾紛應當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應當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
4.有支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性。有義務履行調解書的壹方不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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