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民事訴訟程序大致分為以下幾個階段:起訴和受理、審前準備、審理和判決。每個階段因情況不同,合理期限也不同。這些規定是判斷法官執法過程是否合理的依據。這壹期間的經費包括下列各項:
(1)法院收到起訴狀後,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3)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後5日內將副本發送給原告;
(4)法院應當在確定合議庭成員後3日內通知當事人;
(五)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公開開庭的,予以公告;
(6)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10日內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