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妨害糾紛,應當區分不動產和動產來確定管轄。區分其與返還原物糾紛的關系,所有權人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人在排除妨害糾紛中未喪失對其財產的占有;但在返還原物的糾紛中,該物已被他人占有或已被他人占有。排除妨害主要是針對妨害物權行使的行為或事實狀態而采取的壹種措施。當物權的行使受到現實或可能的阻礙時,物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民法第995條被侵害,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 * *占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用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因侵占、阻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的,該請求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