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各自所有。請註意,此協議應為書面形式。《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前的財產歸壹方所有。這種雙方協商壹致的夫妻財產制,稱為約定財產制,在下列範圍內受法律保護:1。* * *同壹財產制:是指男女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約定。夫妻雙方都認為,結婚後,* * *應該住在壹起,財產應該分,有利於維護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他們可以約定婚前和婚後的財產歸* * *。二、分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歸財產取得方所有,排除夫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分享同壹財產,另壹方平等享有和處分同壹財產的權利。這種約定的各自財產制是建立在對夫妻獨立人格的肯定之上的。在約定分割財產所有權時,應當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費用和撫養子女所需費用分別承擔。三。對* * *共有的限制:指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壹方部分所有,壹方部分歸* * *所有的約定。以上三種約定財產歸* * *或壹方所有,或* * *部分歸壹方所有,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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