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隱瞞或者故意向檢查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要求向檢查組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三)指使或者強迫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檢查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對存在的問題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打擊、報復、陷害反映問題的幹部和群眾的;
(六)其他妨礙檢查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