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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擾檢查工作違反了什麽紀律?

法律分析:黨的十八大以來,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巡視工作全面提升,效果不斷凸顯,對腐敗形成了強大震懾,有力推動了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但在巡視檢查過程中,個別單位和人員試圖以各種方式幹擾、阻撓巡視組和巡視組,只是為了掩蓋自己的違法違紀行為。對於這種嚴重擾亂黨內監督秩序的行為,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巡視工作條例》第三十七條: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隱瞞或者故意向檢查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要求向檢查組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三)指使或者強迫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檢查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對存在的問題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打擊、報復、陷害反映問題的幹部和群眾的;

(六)其他妨礙檢查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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