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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求助!“反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兩倍工資嗎?具體見補充。

妳好,按道理,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妳二倍的工資。而且第十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約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妳有權要求雙倍工資。

但在實踐中,從表面上看,事後簽訂的合同是否違法並不明顯。如果妳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壹點,法院往往不會支持妳的訴訟請求。訴訟以證據為基礎,總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妳提出的合同是倒簽的,必須有證據支持才能認可。

所以以後如果有這種事情,可以把拒簽或者簽字的時候雙方的對話錄下來,保存好證據,避免這種非常被動的情況再次發生。

妳現在肯定不在原公司了。如果是,考慮到以後的發展,也沒必要去追求。如果妳不在這裏,妳也保存了當時簽合同的證據或者有證據證明妳當時是被迫簽的,妳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同時妳也要註意兩年的訴訟時效,過了兩年妳的請求就不被支持了。

希望回復對妳有幫助。同時附上相關法規備查。

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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