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壹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股價是指部分股票投資者通過控制其他投資者的參考信息來控制未來股價走勢,以獲取巨額利潤的行為。操縱股價的不壹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內部管理者、大股東、隱形股東、個人等。只要集中了其他投資所不具備的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特殊條件,使股價持續變動,為自己獲取不當暴利的行為,就屬於操縱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