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機關。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簽名和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簽名,為銀行匯票專用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簽名為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專用章由中國人民銀行認可。
第十五條支票上的出票人簽名、蓋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單位在銀行預留的簽名、蓋章壹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簽名或蓋章應與個人在銀行預留的簽名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