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指在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在正常工作日或者周末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延長工作時間。我國除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企事業單位要求員工在正常休息時間加班,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向員工支付三倍及以上的工資報酬。
加班要求:
1,每天不超過1至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2、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安排補休的,不計算加班工時;
3.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使用法定節假日的,用人單位不得通過安排補休來抵消加班時間。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休息日工作的,同時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作的類型:
1,工作日加班;
2.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加班;
3.機關事業單位加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