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簡稱公共建設用地。是與常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用地,包括建築物及其附屬庭院、綠地、停車場的建築面積。其中,公共服務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類設施。
法律依據:
《城市土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
第壹條為了統壹全國城市土地利用分類,科學制定、審批和實施城市規劃,合理節約用地,保障城市正常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和城市土地利用統計。
城市規劃的編制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二條城鎮土地分類采用三級分類體系,分為10類、46類、73類。
城市土地利用應按土地利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分類。
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和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不得增加新的類別。
城市土地分類應使用字母數字代碼,大類應由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各由壹個阿拉伯數字表示。城市土地分類代碼可用於城市規劃的圖紙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