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保密協議的人員範圍有哪些?
1,高級研發人員、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2.壹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
3.市場策劃和銷售人員;
4、會計人員、秘書、保衛人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