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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介紹他人辦事收受好處費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重傷,3人輕傷,或者5人輕傷;

2、造成10人以上嚴重中毒;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級標準,但3、4級直接經濟損失合計20萬元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654.38+0萬元以上;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延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調查、處理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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