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重傷,3人輕傷,或者5人輕傷;
2、造成10人以上嚴重中毒;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級標準,但3、4級直接經濟損失合計20萬元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合計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654.38+0萬元以上;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延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調查、處理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