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即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聲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免責聲明中以下免責聲明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責條款的有效性和無效性如下:
1.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無效。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旨在排除或限制當事人的未來責任,因此屬於民事行為。
2.根據風險分配理論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無效;
3、根據過錯程度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無效;
4、根據違約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無效,我國尚未采納。
雙方在簽署免責聲明時,必須在約定的條件下進行簽字儀式。如果壹方在威脅下被迫簽字,則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06條
免責條款的效力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