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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的司法解釋

拳鬥司法解釋是指雙方在故意傷害和打鬥意圖的控制下發生的打鬥行為。鬥毆的目的是傷害他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壹般情況下,打架鬥毆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對打架的法律處理如下:

1、打架鬥毆致人輕傷以上,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打架鬥毆造成輕傷的,給予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打架鬥毆的責任劃分如下:

打架鬥毆致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打架鬥毆造成輕傷的,給予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互相鬥毆的意圖是傷害他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下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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