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1991制定的,2006年進行了較大程度的修改。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若幹內容,條文由72條增加到132。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這些變化。
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時的強制報告制度和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從業人員準入資格制度。
首次給出了學生欺淩的定義。
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監護缺失問題,完善了委托照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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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定義學生欺淩。
學校應當建立預防和控制學生欺淩的制度。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對學生欺淩進行了界定。學生欺淩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壹方故意或惡意地通過身體手段、語言和網絡進行欺淩和侮辱,造成對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行為。
此外,法律明確,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體系。學校應當對教職工和學生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應及時制止和處理學生欺淩行為;應當及時對相關未成年學生進行心理疏導、教育和引導,並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