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榮立二等功以上的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因公犧牲的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當年5月31日前9年在廣州參加聯合國維和部隊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公安英烈(壹、二等功臣)的子女、少數民族學生、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子女、高
3.父母均為獨生子女、純二女計劃生育家庭的女孩,農業戶口,本市,初中畢業進入其戶籍所在地的區所辦高中就讀的,加5分錄取。
4.復員退伍軍人、病故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復員軍人子女、臺灣同胞子女、回國就讀初中的中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子女、歸僑學生子女、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報考廣東華僑中學以外其他學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國家和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九條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