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交付時間確定風險轉移原則。
該公約規定,風險應自買方收到貨物之時起轉移至買方,不包括貨物的運輸。我國民法典也采納了這壹原則,即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過錯劃分原則。
根據本公約,如果貨物在風險轉移給買方後滅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未解除,除非這種滅失或損壞是由賣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這說明雖然風險從交付時起就從賣方轉移到了買方,但前提是風險的轉移沒有賣方的違約責任。如果賣方違約,應適用過錯劃分原則。
3.國際慣例優先。
根據該公約,雙方同意並在雙方之間確立的任何慣例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實踐中,壹些國際慣例關於風險轉移的規定,在人們的國際貿易中往往被優先考慮。
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風險轉移時間
風險轉移時間是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的時間。在這個問題上,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理論。總結起來,大概有三種:
1.以合同訂立的時間為轉移時間。羅馬法和現代瑞士債法(第185條)都采納了這壹原則。
2.以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為轉移時間,英國貨物買賣法和法國民法典都體現了這壹原則。
3.以交貨時間為轉移時間。美國和德國的法律、公約、2000年的總則、中國的民法典都采用了這壹原則,即所有權與風險分離的方法。《公約》第四章對此作了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