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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什麽叫停光伏發電項目?

法律分析:

在光伏電站安裝的初始階段,有初始建設成本。居民投資光伏發電的初衷是為了創收。當拆遷收益受損時,應根據相關法律對裝機容量和預期收益進行補償。為此,部分地區直接停止分布式安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規劃期內應實現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比例,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具體辦法,並於年中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部門監督實施。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情況,與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並網協議,全額購買其電網覆蓋範圍內符合並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範圍,開發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改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在線服務。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兩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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