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由藥物、器械或其他手段導致的墮胎在普通法中屬於輕罪。在美國,許多州以前在他們的法規中規定墮胎是壹項重罪。1845年,馬薩諸塞州成為美國第壹個將墮胎視為犯罪的國家。到1910,除了肯塔基州,美國所有的州都把墮胎定為重罪。
然而,在第1973號[羅訴韋德案]案中,根據第14條正當程序條款修正案,最高法院首次承認婦女有權在懷孕前三個月內選擇終止妊娠。然而,在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了另壹項旨在限制女性墮胎的決定。
在英國,1967之前墮胎是犯罪,但根據1967墮胎法的規定,如果兩名醫療從業人員真的認為繼續妊娠會危及孕婦的生命,損害孕婦或孕婦其他子女的身心健康,則比終止妊娠危害更大。
或者胎兒出生後存在身體和精神畸形的實際危險,導致嚴重殘疾,醫生可以終止妊娠。除緊急情況外,終止妊娠必須在根據《國民醫療服務體系法》管理的醫院進行。
擴展數據:
宗教禁止或反對墮胎,主要原因是墮胎違背了宗教對愛的倡導。這在我國也是壹個原因。與世界其他宗教壹樣,中國本土宗教道教的宗旨是珍惜人類生命,尊重人類生命的價值。道教反對墮胎,認為胎兒屬於人的生命,享有靈性。
《老君說壹百八十戒》第十三戒:不要掉藥。《老君說萬病》中記載,教人墮胎是壹種病。在佛教教義中,墮胎是最嚴重的殺生罪——五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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