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壹般是買受人,但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在實踐中,甲方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
二、甲方是買方還是賣方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70條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3)數量;
(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委托乙方時,應出示營業執照等合法資質證明,對項目融資提供的所有資料負責,並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報告居間進展,並派員全程參與與目標投資人及其股東的調解和談判。
3.甲方應配合乙方與投資方協商簽訂合同,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4.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向與本協議中間業務直接相關者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協議的內容以及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獲得的目標投資者的信息(公共領域的信息除外)或用於履行本協議。
5.在約定的條件下,甲方不得拒絕在合同履行期間和融資範圍內與乙方所尋求的資金人簽訂融資貸款協議,否則甲方應按融資總額向乙方支付全額中介服務費。
6.甲方應根據本協議的要求向乙方支付相應的中介服務費。
7.在委托期內及委托期滿後,不得與乙方介紹的意向投資者或目標投資者進行私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