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的壹項重要制度。所謂環境影響評價,就是對滿川的藝術設計開發活動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並提出環境影響報告和防治方案,經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的法律制度。所有對現場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不是壹般的預測性評價。它要求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開發商,事先通過調查、預測和評價,提交項目選址、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及預防措施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保驗收費,經審批後,方可進行開發建設。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各種汙染防治單行法中,決定壹個建設項目能否進行的是強制性的法律制度。
環保驗收流程
1.項目建成並投入試運行。
2.企業向環保局提交環保竣工驗收申請。
3.企業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建設項目的環評批復、環評報告(表)、試生產批復進行驗收。
4.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應對結合項目現場踏勘和企業情況編制的竣工驗收方案進行檢測。
5.如果檢測項目符合環評批復要求,應根據檢測結果編制竣工驗收報告(表)。
6.檢測結果超過環評批復要求的,在企業整改後重復上述第5步。
7.已完成的竣工驗收報告(表)應提交當地環保局審查和公示。公示期內專家無異議可組織現場評審。
審查通過後,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完成,環保局將驗收文本公示到官網,當地環保局。
法律依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原則和辦法,用以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