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期執行有兩種:緩刑,即有期徒刑壹定期限和壹定期間的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從原判刑期起不少於五年的壹段時間。試用期內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試用期滿後不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的,不再執行死刑,改判其他刑。
壹、暫緩執行簡介
緩期執行就是這樣壹種措施:對依法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規定壹定期限中止執行刑罰。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至判決確定之日止(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第二,死緩和緩刑的區別
1,不同的應用前提
適用緩刑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罪犯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式不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拘留,由公安機關檢查,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配合;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必須被監禁和勞動改造。
3、測試周期不同
緩刑考驗期限必須根據刑期種類和刑期確定。刑期和刑期的不同,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審理期限;死刑緩期執行的法定期限為2年。
4.不同的法律後果
緩刑的法律後果是:不執行原判刑罰,或者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並罰的原則處理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或者將原判刑罰收監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是:緩刑考驗期滿,根據罪犯的表現,減刑或者執行死刑。在緩刑考驗期內,由於罪犯違反法定條件,也可以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