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暴力致兒童輕傷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頻繁虐待和恐嚇等形式對未成年兒童實施的身體和精神侵犯可被視為家庭暴力。
有三種方法來定義家庭暴力:
1,主要範圍是:家庭暴力不僅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對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的暴力;
2.表現形式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手段;
3.構成要件是: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程度的傷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罪,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