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律的形式特征簡介

法律的形式特征簡介

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範,是規範性的。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反映了國家對人們行為的評價,具有國家意誌。

國家的存在是法律存在的前提。壹般來說,所有的法律都是以兩種方式產生的:全科醫學|教育網經過收集、整理、制定、批準。制定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活動。法律的承認是國家承認其他社會規範(道德、宗教、風俗、習慣等)的活動。)以某種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法律的預防功能主要是通過法律的顯性化功能、執法的有效性和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來實現的。法律的外顯功能可以使人知法、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麽是可以做的,什麽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該受到什麽法律制裁,觸犯了法律之後是否可以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

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可以機械地糾正社會行為中壹些偏離法律軌道的違法行為,使其回歸正常的法律軌道。比如對壹些有違法行為的罪犯進行強制性法律改造,使其違法行為具有強制性。

百度百科-法國

  • 上一篇:震撼世界的審判翻譯
  • 下一篇:簡的拼音和組詞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