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壹章第壹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行政法由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組成。其重點是控制和規範行政權力,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
綜上所述,建築法屬於經濟法。
關於擴展數據的管理法規可分為以下三類:
(1)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範。這種規範可以分為兩部分:
第壹部分是關於行政機關的設立、設置、職權、責任、活動程序和方式的法律規範,其中職權和責任規範是行政組織法規範的核心;
第二部分是關於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等方面的權利(職權)與義務(責任)關系的法律規範。
(2)行政行為的法律規範,其中最重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權力)和義務(責任)關系的法律規範。這類規範數量最多,覆蓋面最廣。
(3)監督行政權力的法律規範,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的法律規範,主要包括行政監督、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範。這類規範雖然數量不是最多的,但卻非常重要,是行政法制的重點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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