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駕駛。
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撥打接聽手機、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下陡坡時,關閉發動機或空檔滑行。
往路上扔東西。
機動車駕駛人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連續駕駛機動車4小時以上未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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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法》的其他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裝載重量不得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核定的重量,裝載長度和寬度不得超過車廂。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卡車車廂不允許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離開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搭載1至5名臨時工;貨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桿時,不得載人;
第八十三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貨車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準載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