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壹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
3.因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法行為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合同終止的要素:
1.合同法定解除的構成要件是有法定的解除事由,有權解除合同的壹方發出解除通知;
2.約定解除合同的構成要件是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發生,有權解除合同的壹方發出解除通知;
3.協商解除合同的構成要件是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合同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因拒絕履行主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因遲延履行主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因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