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分為普通時效和特別時效,普通時效為三年。中國法律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申請的壹般期限為壹年。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壹年的時效期限並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比如,壹些行業特別是建築行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很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要到年底才能結算;為了維護勞動關系,部分勞動者不敢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主張權利。如果對他們都適用壹年的仲裁期,不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情況下,不存在維持勞動關系的問題。因此,該條第四款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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