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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寫明房產歸誰所有有用嗎?

如果雙方都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麽雙方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財產所有權屬於約定的壹方。

只要雙方在簽訂協議時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房屋所有權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後作出的真實意思的自願表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約定的內容有效。

當事人簽字,婚姻登記機關備案。

1.離婚協議中,房屋歸壹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

2.男女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如果壹方不履行,另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後仍不履行的,由法院強制執行。

3.經法院以調解方式確認的調解協議,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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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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