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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被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

如果員工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員工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進行壹定的賠償。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需要區別對待;1,因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心情不好,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設備。2.約50%的工人有重大過失;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如違章操作造成的經濟損失、飲酒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壹半左右的損失;3.不應讓勞動者承擔因其在正常工作中的壹般過失或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損失大小。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業務員承擔庫存後的貨物損失。雇主不能把商業風險轉嫁給工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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