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第八條原有房屋裝修,涉及拆除主體結構和明顯增加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對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核。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2)房屋裝修申請人持批準函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申請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建築裝飾工程承包人違反本規定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可以並處裝飾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壹)未按照規定申請報建的;
(二)招標項目不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將合同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企業或者承包的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
(五)使用未經驗收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