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產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如下:1,雙方先協商;2.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470條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21條
為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時,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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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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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語言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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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導致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