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關於供暖和用熱的規定

《民法》關於供暖和用熱的規定

供熱規定如下:

1,供暖設備還沒安裝,不用交供暖費,但小區壹般統壹管理會統壹安裝;

2.取暖費壹般按照小區規定的費用計算。和物業費壹樣,只要房子產生相關費用,不管住戶住不住都要交;

3.壹般各地取暖費的價格和收取方式都不壹樣,以月為單位,以季度為單位,以年為單位都可以。

《民法典》對供暖有如下規定:

1.物業服務提供者不能用停暖的方式要求繳納物業費;

2.接受供熱的壹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按時繳納采暖費。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的,供熱者可按規定程序停止供熱;

3、供熱人應在停止供熱前告知當事人。

關於供熱的規定如下:1。沒有安裝供暖設備的,可以不用交采暖費,但壹般統壹管理的小區,會統壹安裝;2.取暖費的收取壹般是按照小區規定的費用來計算的。和物業費壹樣,只要房子產生相關費用,不管住戶住不住都要交;3.壹般各地取暖費的價格和收取方式都不壹樣,以月為單位,以季度為單位,以年為單位都可以。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業主繳納物業費的義務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 上一篇:馬來西亞國立大學Qs排名
  • 下一篇:影響建築企業全壽命周期成本的因素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