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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麽情況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以招拍掛方式出讓?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國土資源部關於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下列情形下,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房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後,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人使用同壹土地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發生變更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明確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明確要求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發生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確規定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確規定應當進行招標、拍賣、掛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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