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院沒有鑒定權,應該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1,傷殘鑒定是指傷殘鑒定的程度。傷殘鑒定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傷殘、意外傷害傷殘和戰鬥傷殘。壹般由司法部門,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2、傷殘鑒定手續,被評定者應攜帶辦案單位的公章和辦案人員的簽名進行傷殘鑒定;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確認、檢查結果、CT、X線、診斷報告;向治療醫院借閱相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在對被撫養人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還應帶上鑒定人的身份證、戶籍證明和政府相關部門的說明。3.評估應以事故直接造成的傷害或已確認的並發癥的治療結束為依據。處理尚未結束,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4.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也包括工傷職工傷殘鑒定的費用。初次傷殘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包括鑒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鑒定人差旅費等。用人單位已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並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納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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