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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棄權和埃斯特爾案例研究

妳說的肝癌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是不能拒賠的。得出這個結論要看很多因素,比如投保人在投保時是否故意隱瞞,投保後是否超過兩年。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故意隱瞞,且事故發生時合同已經成立2年以上,那麽這份合同就成為無可爭議的合同,保險公司不能拒賠。當然,這也是適用棄權和埃斯特爾原則的體現(保險人的“棄權”體現在其對投保申請的原始審核中,但由於自身原因未被審核)。

棄權和埃斯特爾原則壹般不適用於代表他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特別是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中,代被保險人簽字會導致合同無效(因為保險公司會認為是在被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投保)。如果壹定要用棄權和埃斯特爾原則來分析本案,那麽除非投保人有證據證明保險人對原始簽名是知情的,否則不能認為保險人已經表示了“棄權”的意思表示。

這兩種情況的區別在於,保險人壹開始是否“棄權”是不同的。

呵呵,說了這麽多不知道妳懂不懂我的意思。總之,保險的案例分析要根據具體情況,有時壹個小小的條件變化就可能得出相反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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