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權和埃斯特爾原則壹般不適用於代表他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特別是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中,代被保險人簽字會導致合同無效(因為保險公司會認為是在被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投保)。如果壹定要用棄權和埃斯特爾原則來分析本案,那麽除非投保人有證據證明保險人對原始簽名是知情的,否則不能認為保險人已經表示了“棄權”的意思表示。
這兩種情況的區別在於,保險人壹開始是否“棄權”是不同的。
呵呵,說了這麽多不知道妳懂不懂我的意思。總之,保險的案例分析要根據具體情況,有時壹個小小的條件變化就可能得出相反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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