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戶攜號轉網成功後,原手機卡將失效。
2.用戶將獲得壹張新的手機卡,網絡切換將在下壹個小時內完成。
3.新手機卡激活後,用戶可以使用新的電信服務。
4.當用戶沒有在線協議或者協議已經過期時,可以取消。
5.運營商不得通過銷售昵稱獲取額外利益,雖然昵稱往往附帶最低消費或預付話費。
6.工信部要求,規範攜號轉網服務,禁止設置障礙或惡性競爭。
7.違規行為包括妨礙便攜性、幹涉用戶選擇、擴大協議範圍等。
攜號轉網的影響因素:
1,號碼歸屬地變更:原號碼歸屬地標識可能發生變化,影響用戶的區域標識;
2.運營商之間的服務差異:不同運營商提供的服務質量、網絡覆蓋、資費套餐可能存在差異;
3.業務兼容性:某些特定運營商的增值業務轉網後可能無法繼續使用或需要重置;
4.合約計劃的影響:如果用戶處於合約期,攜號轉網可能導致合約違約金;
5.號碼識別:某些情況下,轉網後的號碼可能會被誤識別為其他運營商的號碼;
6.攜號轉網流程:用戶需要了解並遵循攜號轉網的具體流程和時間要求。
綜上所述,攜號轉網使用戶在轉網成功後的壹小時內獲得新卡並切換網絡,同時享受新的電信服務。但需要註意的是,原卡作廢,沒有在線協議或者協議到期可以註銷。運營商不能通過昵稱盈利,工信部對這項業務進行規範,禁止設置障礙和惡性競爭,違規將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攜號轉網業務管理規定
第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止或者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的;
(二)用戶申請攜號轉網後,幹擾用戶自由選擇的;
(三)擅自擴大在線期限協議範圍,將無在線期限限制的協議有效期和營銷活動期限默認為在線約定期限,限制用戶攜號轉網;
(四)采取攔截、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攜號轉網用戶的通信服務質量;
(五)在宣傳攜號轉網業務及相關資費方案時進行對比宣傳,提及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名稱(包括簡稱、標識)及資費方案名稱;捏造、散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攜號轉網信息,隱瞞或者淡化限制條件,誇大優惠項目或者攜號轉網影響,欺騙、誤導用戶,詆毀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
(六)為攜號轉網用戶制定專項資費方案和營銷計劃;
(七)利用惡意代客辦理攜號轉網、惡意代客投訴等方式阻礙或破壞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攜號轉網業務的正常開展;
(8)用戶退網後繼續占用來話號碼;
(九)其他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