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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對60歲以上老人的規定

《勞動法》對60歲以上老人的規定如下:

1歲及60歲以上的勞動者受法律保護。對於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應保障其繼續工作的權利;

2、體現保護弱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不享受退休待遇的,視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有利於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勞動關系有以下特點:

1.勞動關系的主體既有法律上的平等,又有客觀上的從屬;

2.勞動關系產生於勞動過程。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才能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就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

3.勞動者與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是排他性的。勞動關系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不能稱為勞動關系;

4.勞動關系是為了勞動而存在的。

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是否規定了勞動者的退休年齡?

1.關於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賦予勞動者休息權,而不是剝奪勞動者的工作權。公民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休息權。公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辦理退休,不享受作為生活保障的養老金,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是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享受養老金作為生活保障,繼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非退休人員,應當認定為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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