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為“施工合同糾紛”被歸入房地產專屬管轄,作為房地產施工企業,在簽訂合同約定管轄時也要註意這壹變化。因此,施工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只能約定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
擴展數據:
仲裁時效
是指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即權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即喪失提交仲裁保護其權益的權利。
仲裁可分為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沒有規定仲裁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
1,商事仲裁時效
縱觀我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關於商事仲裁時效的專門規定。因此,根據《仲裁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商事仲裁的訴訟時效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
2.仲裁時效的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也應當適用於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的時效。
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債權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債權人請求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以構成仲裁時效的中斷,仲裁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此外,對於勞動仲裁,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3、“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支付爭議中,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書面通知勞動者拒絕支付工資的,以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的,勞動者主張權利的日期為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
(3)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日期為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日期為勞動爭議發生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