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買賣雙方處於同壹地位,人們發明了信用證的支付方式,由銀行出面擔保,只要賣方按照合同規定交貨,就可以拿到貨款,在賣方履行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之前,買方不必支付貨款。信用證是壹種有條件的銀行擔保,是指銀行(開證行)應買方(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證立即或在未來某壹時間向賣方(受益人)支付壹筆款項。賣方(受益人)拿到錢的條件是向銀行(議付行)出示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例如:商業、運輸、保險、政府和其他用途的文件。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信用證已成為國際貿易中常用的結算方式和重要的融資方式,在國際貿易結算和融資中備受青睞。近年來,結算份額壹直保持在40%以上,並呈上升趨勢。在經濟發達國家,信用證結算占內外貿結算總額的60%以上。國內信用證在我國國內貿易中的應用不盡如人意。改革開放之初,國內信用證和商業匯票同時推出。由於對當時國內信貸和經濟發展環境的不適應,《銀行結算辦法》在1989年4月實施時,壹度沒有被規定為結算工具,但8年後再來時,依然受到市場冷落。還有基於商業信用的商業承兌匯票。只有少數企業發行的商業匯票能得到市場認可,即使是銀行提供擔保或貼條的商業匯票,由於法律關系復雜,在市場上也並不熱情。這說明我行商業匯票的發展離不開銀行信用,銀行信用在壹定意義上已經取代了商業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