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條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這裏所說的“煽動”,是指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為目的,通過語言文字等手段,公開引誘、鼓動群眾的行為。“民族仇恨”是指各民族之間基於出身、歷史、風俗習慣的差異而產生的相互敵視和仇恨的狀態。“民族歧視”是指基於民族血統、歷史、風俗習慣等方面的差異,對各民族平等地位的相互排斥、限制和損害。“情節嚴重”特指煽動手段惡劣的,如采用侮辱、造謠手段;多次煽動;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等。“情節特別嚴重”特指煽動手段特別惡劣;煽動了很久;在民族地區引發民族糾紛、沖突或者暴亂,後果特別嚴重或者影響特別惡劣的等。關於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處罰,根據該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構成
1,犯罪主體
(1)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是煽動。這裏的煽動是指公開使用語言、文字、圖片或其他方法,喚起或產生民族仇恨和歧視。
(2)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客體是民族仇恨、民族歧視。這裏的民族仇恨是指基於民族血統、歷史、習俗的差異,各民族之間相互敵視和仇恨的情況。民族歧視是指人們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按照民族成分劃分,民族的基本權利受到限制和侵犯的現象。
2.內疚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而故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犯罪數額
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罪的要素是情節的嚴重性。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采用侮辱、造謠等手段進行煽動;多次煽動,屢教不改的;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等。
法律依據:
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四十九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